从实务角度解读新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众人瞩目的新公司法终于掀起神秘的面纱,展现在大众面前。本次修订的力度之大,可用翻天覆地形容,不仅统一了裁判规则,更重要地是解决了审判实务中的诸多难点。特别是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成认缴制后实施到今天,带来的诸多问题,即便是最高院通过九民会纪要进行一定程度调整,也无法消除它引发的弊端,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份保护,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公,本次修订拨乱反正,回归了它本来的含义。还有那些因公司控制权之争引发的一幕幕狗血剧,亦意味着公司治理中的缺乏之处。本文采取问答的方式,意图从实务角度对新修订公司法进行解读,为公司接下来的实操提供参考意见。

一、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何时实施?有无溯及力?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无溯及力,仅需要对不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进行回调。

二、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接下来需要做什么?

1.认真学习公司法;

2.对照公司法修订自己不合规之处;

3.认缴出资的股东结合自身条件,回调出资期限、出资金额;

4.修订公司章程。

三、如何定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是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

主要有以下三类判断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股东

①出资额>公司资本总额×50%;

②出资额<公司资本总额×50%,表决权足对以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

①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

②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表决权足对以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

即实控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本公司行为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实控人可以是股东派驻的管理人员,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3.高管的范围

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高管的责任,所以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除法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哪些人为高管。同时,本次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十二)新增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是公司的董监高。

4.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企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哪些权利?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公司章程有什么重要性?

公司章程可谓是公司治理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具约束力。在公司治理出现纠纷时,约定优先,首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无约定时,才适用公司法。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视度不够,在公司设立时直接适用工商部门要求的通用模版,未能量身打造适用本公司的章程,为以后的公司治理留下隐患。

六、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时公司如何处理?

1.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辞任之时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七、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什么区别?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以简单理解为,子公司是独立于公司的外部公司;母公司是公司内部机构。从风险防范看,成立子公司优于分公司,子公司的类型可依股权占比多少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八、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能直接对外担保吗?

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不能直接担保,需要相关机构批准。

1.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需要注意的是,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实控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的表决。表决通过标准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过半数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同时还意味着,一半还不行需要超过一半。

九、刺破公司面纱什么意思?刺破后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人格,而应穿透到股东,股东不再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吗?

可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存在哪几种效力?

1.有效;

2.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

十二、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行使撤销权?对内与对外的区别是什么?

1.行使撤销权的先决条件:

(1)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程序即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内容不违法但违反公章章程:违法亦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例外不可撤销情形: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2.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1)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向谁申请宣告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只有向法院申请宣告,不可以仲裁。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的对内、对外效力

对内:无效、撤销、不成立;

对外: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注意,必须是善意相对人。

十三、公司成立的时间?

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十四、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变更是否需要变更登记?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后果?

1.公司登记的事项:(1)名称;(2)住所;(3)注册资本;(4)经营范围;(5)法定代表人姓名;(6)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2.上述事项变更的,需要变更登记。

3.基于商事外观公示主义,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六、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十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人数限制?

有,1≤股东人数≤50。

十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股东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设立中的股东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视情形而定。

1.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

(1)公司成立的: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股东之间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

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对过错股东的追偿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十九、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7项是必须载明的事项,第8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公司可以将达成一致的其他事项写到公司章程中。

二十、关于注册资本都有哪些规定?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公司产生影响最大的就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条件。必须引起各公司的注意。

1.股东出资认缴的期限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五年内缴足。

2.股东可用以出资的财产类型

(1)货币出资;

(2)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3)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完成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

(1)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

①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②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的责任

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①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②设立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二十一、公司成立后,由谁对股东的出资情况核查?核查程序如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有哪些?

1.核查部门:董事会;

2.出资催缴:由公司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注意,必须是书面的催缴书。

3.未及时催缴的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宽限期:

①认缴情形下,股东未按照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宽限期;

②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 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5.宽限期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

(1)后果:丧失期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失权通知的程序: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3)失权时间节点: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失权股权的处置:

①依法转让;

②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③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后查有哪些?

1.返还抽逃的出资;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三、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九民会纪要虽然做了补充规定,但因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认缴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有不同的理解,判决结果更是大相径庭。此次新公司法直接对此做了规定,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加速到期的条件只有一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再限定其他条件,更好地保护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十四、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1.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查阅的资料范围: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注意,只可查阅不可复制。

(2)查阅方式: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拒绝查阅的情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救济途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亦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二十五、如何看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提议人,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

(3)通知程序: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

(1)表决权行使的标准: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的通过:

①一般事项的通过: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特殊事项的通过: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事项包括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十六、董事会有哪些特殊规定?

1.可内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

2.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十七、董事任期届满或辞任有哪些规定?

1.董事辞任生效的时间节点: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至改选的董事就任。

2.继续履职的情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十八、监事会的新增权利有哪些?

1.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监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九、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1)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场景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丧失

①股东自行转让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股权的: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约定优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股权转让后,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1.变更股东名册;

2.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于上述第1-2项,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上述第4项中的修改公司章程,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十一、受让股权的股东何时行使股东权利?

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三十二、股权转让时出资未到期或未足额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1.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未按期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期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颁布,此后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共进行了5次修订,时间跨度长达30年,贯穿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整个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取问答的方式,意图从实务角度对新修订公司法进行解读,为公司接下来的实操提供参考意见。(注:为清晰便捷的查看,序号顺延)

三十三、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什么情形下可行使股权回购救济权?股权回购主体是谁?股权回购有期限限制吗?

1.股权股权回购救济权的行使条件

(1)股东对下列股东会决议事项投反对票的: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

2.股权回购的主体

公司。

3.股权回购的期限

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

三十四、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留下的股权可被继续吗?

可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规定,是指全体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不能被承继,可作出相关处理规定。

三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否有人数限制,是否可有一个股东?

有,1≤发起人人数≤200,可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谁制订?

发起人共同制订。

三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标准是什么?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十八、发行人认购的股份有数额限制吗?未足额认购有什么后果?

1.发行人认购数额的限制

(1)发起设立

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足额认购的后果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九、发起人适用认缴制吗?

不适用,必须实缴。

四十、可发行无记名股票吗?

新公司实施后,不得再发行无记名股票。

四十一、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时,认购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1.公司未设立的标准

(1)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

2.认股人的权益保护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四十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哪些制度?

公司设立中的相关民事责任、股东未出资和瑕疵出资的赔偿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催缴失权制度、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及董监高的连带责任,均可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应具备的身份:

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查阅权的股东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东亦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4.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十四、股东会中,股东所持股份与表决权的关系有哪些?

1.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类别股股东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四十五、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而自己不出席吗?

可以。

1.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十六、股份有限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有哪些规定?

1.设置

可按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3.任职限制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4.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5.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十七、什么是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八、上市公司章程有什么特殊载明事项吗?

除法定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四十九、上市公司审计委会员前置性批准事项有哪些?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对下列事项决议作出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十、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股东、实控人信息吗?

是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持股份吗?

不可以。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五十二、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吗?

不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五十三、股份发行新增的无面额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二者择一,不能混合发行或转换。

(1)发行: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2)转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2.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五十四、股份发行新增类别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类别股也即我们通常所述的AB股,同股不同权。

1.类别股的类型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2.发行除外情形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3.特殊表决权

公司发行前述第(2)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4.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有哪些?

(1)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2)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3)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5)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类别股股东的表决权如何行使?

(1)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除经股东会决议外,

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五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授权制是如何规定的?

1.授权机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2.授权对象:董事会;

3.授权范围:

(1)股份发行: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转让股份进行限制吗?

可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五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吗?

可以。

五十八、股份限售期内可以行使质权吗?

不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五十九、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吗?

有。

六十、股份限售期有哪些不同限制?

1.对发行人的限制

(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董监高的限制

(1)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六十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性规定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例外规定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六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什么改变?

删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概括性规定应遵守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六十三、国企有哪些类型?

国企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十四、国有独资企业中对外部董事有什么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六十五、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高管对外兼职有哪些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外兼职。

六十六、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六十七、公司董监高的任职禁止有哪些情形?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违反后果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就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六十八、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2.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3.其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十九、董监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承担怎么样的后果?

1.禁止行为

董监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报告制度

(1)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3.正当利用公司商业机构的情形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4.经营同类业务的限制

董监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5.对上述事项的违反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十、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1.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启动事由

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双重代表诉讼

(1)提起人员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提起方式

①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②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

(1)适用条件

①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诉讼主体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3)其他适用范围

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起诉讼。

4.公司全资子公司

股东可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双重诉讼代表制,亦可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七十一、董事、高管对第三人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二、影子董事、影子高管是否会承担责任?

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七十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2.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 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3.决议发行新股的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意义深远,对重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秩序、完善投融资和公司治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部分新增规定,亦需要其他部门出台配套措施以保障实施。比如,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五年内完成实缴,对以往超出期限的怎么办,新公司法则规定了过渡期。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要求其他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所以,对新公司法的学习要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七十四、什么是公司债券?必须公开发行吗?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七十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核准?

不需要,只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七十六、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公开哪些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七十七、纸面公司债券应载明哪些事项?

应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七十八、可以发行无记名债券吗?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转让方式?

1.不可以,必须是记名债券。

2.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七十九、公司债券可转化为股票吗?发行可转换债的主体有哪些?

1.可以发行可专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发行可转换债的主体有:

(1)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2)上市公司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八十、发行了可转换债,公司必须换发股票吗?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不转换股票吗?

1.是的,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2.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不转换股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十一、如何组建债券持有人会议?有什么权限?决议效力范围?

1.组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 重要事项作出规定。

2.权限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3.决议效力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十二、如何组建债券持有人会议?有什么权限?能否变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组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2.权限

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3.变更条件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4.赔偿责任的承担

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下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

八十三、公司如何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涵盖了向股东的分红,需要注意的是分配的是税后的利润,即必须先缴税后分配。应按下列顺序提取各项资金

1法定公积金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50%,可以不再提取。

2.弥补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红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分红

(1)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禁止分红的情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八十四、公司违法分配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1)退还分红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赔偿损失

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十四、分配利润的决议是谁做出?法定分配期间是多久?

分配利润的决议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八十五、资本公积金有哪些款项组成?

1.发行股份,超过股票票面金额所得的溢价款;

2.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

八十六、公积金的种类有哪些?有什么作用?

1.种类

公积金分为任意公职金、法定公职金、资本公积金三种。

2.作用

(1)弥补公司的亏损

①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②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八十七、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谁决定?

按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八十八、可以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吗?

不能。

八十九、公司合并有哪两种方式?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1.种类

(1)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债权债务处理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九十、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如何操作?

1.简易合并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需经董事会决议。并且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小规模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十一、公司合并如何操作?

1.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债权人通知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十二、公司分立如何操作?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由谁承担?

1.操作

(1)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十三、公司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如何操作?什么是同比例减资?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同比例减资

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除外情况,才能适用同比例减资。

九十四、简易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1.简易减资: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3.无需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九十五、违法减资的后果有哪些?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十六、增资时股东有无优先认购权?

需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一个是有优先认购权,存在例外;一个是无优先认购权,存在例外。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九十七、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予以解散。

九十八、出现哪些解散事由时公司可以继续存续?用何种方式存续?

1.继续存续的事由

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且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2.存续方式

(1)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2)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十九、什么情况下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1.人员: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一00、公司自行清算义务人有哪些?未改造清算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1.董事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0一、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1.利害关系人:公司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2.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公司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一0二、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0三、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吗?

不能。

一0四、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应由谁确认?

股东会或法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一0五、清算方案中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1.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3.社保费用;4.法定补偿金;5.所欠税款;6.公司债务;7.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一0六、清算组成员失职应承担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1.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0七、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是什么?不实注销有什么后果?

1.条件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程序

(1)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不实注销的后果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债务清偿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0八、强制注销的条件、执行主体、程序、是什么?

1.条件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执行主体

公司登记机关。

3.注销程序

(1)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4.责任承担

依照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一0九、公司未公示或不如实有关信息,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

(1)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0、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

(1)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一、抽逃出资,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二、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责任是什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三、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原有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期限的,如何处置?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

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规定具体的过渡期时限。注册资本实缴5年内缴清的起算点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司成已经超过5年,对未全部实缴,需要未雨绸缪,要么提前进行资金调度,要么减资。

现实生活中,公司控制权之争远比看到的狗血剧要残酷的多,很多空壳公司在东窗事发才被发现没有实缴一分钱的注册资本。当然,也有大量中小企业的老总们兢兢业业,努力经营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本次新公司的修订,重新构筑了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所説:本次公司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

转自知乎:LawSpace

THE END